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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眾評論|高校性騷擾防治機制的欠缺還要造成多少悲劇


2020年8月24日 - 大學小編 源眾婦幼支持專線 
   

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

微博文章截圖

對於網帖中王某蕾母親的控訴,浙江大學農業與生物技術學院農學系的一位負責人稱“缺乏確鑿的證據。”其表示,學校曾就此事對戴某作出一定的處分,目前校方保留了教職,還說“戴某因為這件事失去了很多的機會
”。戴某本人也對王某蕾母親在微博網帖中的控訴予以否認,稱“肯定不是(性騷擾),具體詳情可以和學校聯系。”

高校性騷擾頻發,但相關防治機制為零

先不論王某蕾母親對戴某的控訴是否真實,不可否認的是從近幾年的新聞來看,高校的確是性騷擾的重災區之一
。在這類案件中加害人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在學術論文發表、畢業論文過審、學術會議推薦或機會推薦、評優推薦等權力,對處於學術權力弱勢地位的學生或下屬實施性騷擾。而在權力結構下的受害者很難立即做出反抗,也沒有有效渠道可以舉報加害者,不少會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選擇忍氣吞聲。有網友對2014-2019在網上曝光的高校性騷擾/性侵事件進行了匯總,總計達到40餘件。2018年,全國婦聯針對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學生的調查發現,經曆過不同形式性騷擾的女學生比例達到57%,其中有44.33%的人表示遭遇過性騷擾,23%的人認為當前性騷擾“情況很嚴重”。

與此相對的是今年高考過後,“一些力量”的志願者給全國211大學招生辦打了電話,咨詢學校有沒有防治性騷擾機制,接通的55個電話裏的大多答複都表示“我們學校師德好,沒有性騷擾”, “這個主要靠學生自我保護” ,“校內安保措施做得好,很安全”等等。明確有反性騷擾培訓教育、申訴渠道或調查處理機制的學校為零,許多工作人員也不認為學校有這些責任。
這也導致受害者往往都只能選擇在社交媒體平台發文控訴加害者,依賴網絡輿情推動校方作出反應達到懲罰加害者目的,但也可以看到處理結果大多不理想,只有少部分加害者被嚴厲處罰,其餘大部分處罰不嚴甚至沒什麼影響,部分選擇發聲的受害者還面臨著被加害者反訴的情況。

在對此事件的新聞報道中我們也可以明顯看出浙江大學很有問題:對戴某的調查結果含糊其辭,在認定沒有性騷擾的前提下對戴某做了處分;對王同學受戴某影響自殺的事態度存疑,竟然說出“戴某因為這件事失去了很多的機會”的不當言論,令網友們感到憤怒和不公。

圖片來自“一些力量”微博視頻截圖

防治性騷擾,不能只依靠師風師德建設

為了防範高校性騷擾,2014年9月,教育部出台的《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將性騷擾納入違反高校教師師德的行為,明確高校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否則將“依法依規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開除,對嚴重違法違紀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並建立問責機制,對教師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嚴重的,追究高校主要負責人責任,更有利於校方擔起“打擊性騷擾”主責。但是,防治性騷擾,不只是師風師德問題。高校性騷擾的本質是權力的濫用,提供一個平等、安全的學術和工作環境,也是校方義不容辭的責任。
而且《意見》也沒有明確“性騷擾”的標准,以及預防、查處、評定、處置的措施,難以有效預防和制止校園性騷擾。

而在我國今年5月底通過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第1010條規定也對用人單位防治性騷擾的義務做了更明確的規定,要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防治性騷擾成為了高校的法定義務

防治高校性騷擾,有哪些可以借鑒的經驗

高校性騷擾可以說是個世界性的問題,其他國家和我國港澳台地區的相關立法和防治機制也有非常突出的特點可供借鑒和學習:

美國:程序完善,多方處理

據統計,在美國大學校園,有1/5 的女性和1/16 的男性受到性騷擾。但97%的高校都有正式的反性騷擾規定,並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90%的高校能就反映的性騷擾問題進行內部調查。對校園性騷擾采取零容忍,逐步成為高校管理者的共識,並為此形成了相應的機制

而且性侵受害者如果不滿學校的處理結果,可以向政府機構請求行政力量介入
。其中,美國教育部 設有民權事務辦公室( OCR) ,它是針對校園性騷擾事件進行行政干預的政府機構,主要職能是專門負責監督教育領域反性騷擾政策的貫徹和落實。

除此之外,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調查、起訴等司法程序來獲得補償
。並且美國法院在審理校園性騷擾案件時會采用一些特殊的審判方式和原則——美國教育法第九篇修正案,該修正案適用於所有的教育項目和學校教育體系的各個方面,要求校方妥善回應針對學生的性騷擾和性暴力。

日本:強化管理者的義務

根據日本文部科學省的統計,2017 年,日本全國公立學校共有210名職員因猥褻、性騷擾而受到處罰,但此數據還不包括私立學校以及多數性騷擾加害人未被懲處的情況。

對此,1999年日本文部省向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了 《關於公立學校防止因性言行引起的相關問題 的通知》 ,首次對校園內性騷擾防治作出了明確界定,要求公立學校的教職員不得有性騷擾行為,學校建立性騷擾防治的機制。
同時依據1997年的《男女雇傭機會平等法》,性騷擾防治工作為雇主“注意義務”的內容,這意味著雇主有義務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防止性騷擾的發 生,且發生性騷擾事件後,雇主有義務進行調 查、處理以保護員工的利益。如果雇主沒有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比如沒有建立性騷擾防治的工作機制,對出現性騷擾苗頭的情況沒有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惡化,將承擔管理上的過失責任。

所以日本雖然並沒有針對校園性騷擾的特點進行專門立法,但通過構建校內防治體系
司法審判中對校園性騷擾的責任認定
形成了獨特的性騷擾防治規則。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程序中注重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高校性騷擾防治方面擁有較為健全的法律和機制,在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性騷擾投訴方面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首先,在組成調查委員會的時候,要求必須委任不同性別的教授, 比如一男一女,兩男一女,或兩女一男,減少性別偏見
造成的誤判。
其次,考慮到很多性騷擾受害者對社會汙名化的猶豫和對權力關系的敏感,會預留出一定的投訴有效期
,據處理機構的不同從6個月到兩年不等。在一起助理教授投訴正教授的真實案件中, 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後幾個月,投訴人一直猶豫不決。直到她拿到了大學的終身教職,她才終於勇敢地遞交了正式投訴。

我國台灣地區:注重性別平等教育

台灣地區以“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高校性騷擾防治事宜,其立法精神不只是懲處,而是希望通過教育改變過去社會普遍的性別迷思與謬論,塑造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維護人格尊嚴
,進而從根本上達到預防或減少高校性騷擾的目的。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不僅高校有義務采取措施預防性騷擾,中小學也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這使學生得以自性別意識觀念形成之初就具有先進、平等的性別理念,從而有利於在根本上改變性騷擾產生的社會環境。
在對高校性騷擾事件的處理上,“性別平等教育法”也越來越強調基於教育目的修正對行為人的措施
。例如,對性騷擾加害人實施強制性的心理輔導等。

《民法典》草案將於明年開始施行,防治性騷擾將正式成為各高校的法定義務。希冀借此契機,高校能正視自己防治性騷擾的責任,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預防、及時制止性騷擾,並建立投訴受理、調查處置等一系列應對處理機制
,真正成為庇護學子夢想的象牙塔,而不是權力滋生罪惡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