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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擬標注兒童化妝品標志


2021年6月21日 - 兒童小編 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中國工商出版社市場監管理半月沙龍

6月18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顯著位置標注國家藥監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鼓勵化妝品經營者在銷售兒童化妝品時主動提示消費者查詢產品注冊備案信息。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7月31日。

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是國家藥監局專門針對兒童化妝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共二十二條,明確了兒童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主體責任,規定了覆蓋注冊備案管理、標簽標識、上市後監管等全鏈條監管要求,指導企業開展兒童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提出較一般化妝品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

兒童化妝品是指供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使用的化妝品。為增強兒童化妝品的辨識度,便於消費者識別正規的兒童化妝品,《征求意見稿》對標簽提出明確要求,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顯著位置標注國家藥監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同時發布了兒童化妝品標志征集公告。對於產品標識“適用於全人群”等詞語或相關暗示產品使用人群包含兒童的普通化妝品未按照兒童化妝品備案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懲戒。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鼓勵化妝品經營者分區陳列兒童化妝品,在銷售區域公示兒童化妝品標志。

國家藥監局一直高度重視兒童化妝品監管,在文件制定過程中,國家藥監局開展了關於兒童化妝品的調研問卷,廣泛收集消費者對兒童化妝品認知、消費、使用情況,並將調研結果和民聲民意體現於政策制定中。例如,調研結果顯示,在認知方面,公眾對兒童化妝品的了解度和產品注冊備案信息的關注度不高。為提升公眾認知,《征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對所經營兒童化妝品標簽信息與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進行核對,確保與公布信息一致。同時,鼓勵化妝品經營者在銷售兒童化妝品時主動提示消費者查詢產品注冊備案信息。

兒童化妝品應當根據兒童生理特點和可能的應用場景研發,《征求意見稿》針對其特殊性提出要求。需要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規定,“兒童化妝品功效類別主要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記者發現,在國家藥監局今年4月發布的《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的“使用人群分類目錄”中,嬰幼兒(0~3周歲,含3周歲)化妝品功效宣稱限於清潔、保濕等6種,兒童(3~12周歲,含12周歲)化妝品功效宣稱限於清潔、卸妝等10種。而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僅列出了4種主要功效。對此,相關人士表示,兒童有皮膚嬌嫩易損等生理特點,兒童化妝品功效並非越多越好,而是能夠滿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即可。因此,《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在研制開發兒童化妝品時,應更著重於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滿足兒童基本護膚需求的功效類別。

除功效類別外,《征求意見稿》在配方方面規定,兒童化妝品應當減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種類,不允許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除臭、去屑、防脫發、染發、燙發等為目的的原料,不得使用尚處於監測期的新原料等。此外,兒童化妝品應當通過安全評估和毒理學試驗進行產品安全性評價。

對於生產環節,《征求意見稿》在明確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要求的基礎上,還充分考慮了兒童化妝品的使用安全。文件提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兒童化妝品性狀、外觀形態等與食品、藥品等產品相混淆,防止誤食、誤用。

在互聯網時代,網購成為消費者購買兒童化妝品的重要渠道。為規範兒童化妝品經營行為,《征求意見稿》突出強調了“線上經營要求”,即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准確披露與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並在產品展示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兒童化妝品標志。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兒童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抽檢監測、案件查辦等相關要求。

據了解,今年4月,國家藥監局党組研究部署將“強化兒童安全用妝‘護苗’專項行動”列入今年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管惠企利民十大項目”,而制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是推進“護苗”專項行動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築牢兒童化妝品監管的法治基礎,規範兒童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保障兒童用妝安全。

來源:中國醫藥報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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