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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職場|平級調崗是否必須服從?


2021年12月10日 - 職場小編  
   

齊魯壹點發布時間: 2021-12-09 10:4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官方帳號

小麗是一家公司的行政文員。因經營不善,公司連年虧損,到今年情況仍未見好轉。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公司開始對員工編制進行縮減,通過各種方式迫使員工主動離職。對於公司的做法,小麗自然無法認同,也不想主動提出辭職。於是,公司通過書面通知,單方面對她進行了平級調崗,將她調到工程部擔任文員工作,薪資未發生變更。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餘婷:

公司對小麗進行平級調崗,且薪資沒有發生變化,對於這樣的調崗,小麗是否必須服從呢?這就涉及調崗是否合理的問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地方性法規對該問題並未規定,司法實踐中判斷調崗是否合理,需綜合考慮公司調崗的目的是否正當、調崗前後的工作崗位是否相近、調崗前後的勞動報酬是否相近等。

因公司經營不善、連年虧損等非公司可控的經營狀況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一般可被認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此案例中,公司就出現了上述情況,且經營狀況到今年仍未好轉,如小麗之前所在部門被撤銷了,屬《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此時,公司應履行與小麗之間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序。公司對小麗進行平級調動,仍擔任文員的職務,薪資與調崗前一致,這種調崗具有合理性。如小麗不同意調崗,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假設公司將小麗從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盡管薪資不變,但因新崗位與小麗之前的工作經歷、工作技能等不相符,該調崗是不合理的。

來源:勞動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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