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品|搜狐健康
責編|洪瑞祺
審核|李冬梅
近期,一起涉及輔助生殖的婚姻欺詐事件引發關注。據媒體報道,一名已婚男性涉嫌偽造結婚證,與婚外女性以“夫妻”身份進入輔助生殖流程,雙方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已經形成冷凍胚胎。事情曝光後,合法妻子要求醫院阻止相關胚胎被繼續使用,並提出銷毀申請。
這起事件提出了兩個很難直接回答的問題:通過虛假身份形成的胚胎,誰有權決定去留?合法妻子的婚姻權益受到侵害後,能否要求醫院銷毀胚胎?
兩個問題看起來緊密相連,指向的卻是兩套不同的法律邏輯。
合法妻子受到了傷害,但未必擁有胚胎處置權
丈夫涉嫌偽造證件、以虛假婚姻關系進入醫療流程,合法妻子的婚姻權益顯然可能受到侵害。她有權就證件造假、婚姻權益受損,以及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審核義務等問題尋求法律救濟。
但“婚姻權益受到侵害”和“獲得胚胎處置權”,並不是同一件事。
事件中的胚胎由男方提供精子、婚外女性提供卵子形成。合法妻子既不是配子提供者,也沒有參與輔助生殖的知情同意過程。她可以向醫院和司法機關提出暫停移植的請求,以避免爭議期間發生不可逆後果,但醫院是否必須接受、法院是否支持,仍要結合胚胎狀態、現有同意文件和具體案件事實判斷。
換句話說,合法妻子可能是婚姻關系中的受害者,卻未必是胚胎處置關系中的權利主體。
英美日如何決定一枚胚胎的去留?
在輔助生殖領域,圍繞冷凍胚胎的爭議並不少見。伴侶分手、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突然反悔,都可能讓已經形成的胚胎陷入無人能夠單獨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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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美國和日本采取的治理模式並不相同,但都需要回答三個問題:誰擁有決定權?一方反悔後怎麼辦?未參與形成胚胎的合法配偶能否介入?
英國:任何一名配子提供者都可以阻止移植
英國的制度建立在“持續同意”原則之上。
英國人類受精與胚胎管理局規定,只有精子或卵子的提供者,才對相關配子以及由其形成的胚胎享有使用和保存方面的法定權利。即使胚胎已經形成,只要尚未移植,精子或卵子的提供者仍可以改變或撤回同意。一方撤回後,胚胎不能繼續用於治療。
這一規則曾在“埃文斯訴英國案”中引發巨大爭議。
英國女性納塔莉·埃文斯(Natallie Evans)因患癌需要切除卵巢,在治療前與當時的伴侶共同形成並冷凍了胚胎。兩人分手後,男方撤回了使用同意。由於埃文斯已經無法再次產生卵子,這批胚胎幾乎是她擁有遺傳學子女的唯一機會。
歐洲人權法院最終認為,英國要求胚胎移植必須獲得雙方持續同意的制度,並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這意味著,即使一方將永久失去遺傳生育機會,另一方仍不能在違背意願的情況下被迫成為遺傳學父母。
英國制度的核心不是婚姻身份,而是誰提供了精子和卵子。未提供配子的合法配偶,一般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自動取得胚胎使用權或銷毀權。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撤回同意後,英國制度可能允許最長一年的“冷靜期”,給雙方重新考慮的時間。但在未恢複共同同意的情況下,胚胎仍然不能被移植。
美國:先看雙方簽了什麼,再由法院平衡權利
美國沒有全國統一的胚胎處置規則,各州法律和法院判例可能明顯不同。
很多生殖中心會要求接受治療的雙方提前簽署文件,約定在分手、離婚、死亡、失聯或者停止保存時,胚胎應當繼續冷凍、銷毀、捐贈,還是用於研究。爭議發生後,法院往往首先審查雙方是否存在明確、有效的書面約定。
美國胚胎爭議中最具影響力的案件之一,是1992年的“戴維斯訴戴維斯案”。
田納西州最高法院認為,體外胚胎既不能被簡單視為普通財產,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完整人格主體,而是處於一種應受到特殊尊重的中間狀態。在雙方沒有明確協議的情況下,法院需要權衡一方實現遺傳生育的利益,與另一方避免成為遺傳學父母的利益。該案最終支持了不願生育的一方。
此後,美國不少法院沿用了“協議優先、利益平衡”的思路,但並沒有形成完全一致的答案。
有的法院嚴格執行生殖中心的預先協議;有的法院認為,簽署治療文件時雙方可能沒有真正預見日後的沖突,因此還需要重新審查當事人的現時意願;部分案件中,法院會對不願被迫成為遺傳學父母的一方給予更大權重,但如果另一方已經沒有其他遺傳生育途徑,權衡結果也可能發生變化。
在這套邏輯下,合法配偶身份可能影響婚姻財產、親子關系或者其他訴訟,但不會當然取代配子提供者,成為冷凍胚胎的決定者。
日本:強調雙方書面同意,但較多依賴專業規範
日本在輔助生殖領域長期依賴專業學會規範進行治理,而不是完全依靠一部統一的輔助生殖法。
日本產科婦人科學會現行規範規定,接受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對象應當是希望生育的“夫婦”,但這裏的“夫婦”並不只限於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實婚姻。治療實施前,醫療機構需要向雙方進行書面說明,並分別取得雙方親筆簽署的同意文件。
日本產科婦人科學會還分別發布了體外受精、胚胎移植以及受精胚冷凍保存等規範。現行體系強調,醫療機構需要圍繞胚胎形成、冷凍和移植取得雙方同意。日本相關規範目前仍在持續修訂,學會在2026年公布的修訂方案中,繼續保留了“夫婦各自書面同意”的要求。
因此,按照日本的基本邏輯,未參與提供配子、也沒有參與醫療同意的合法配偶,通常不會僅憑婚姻身份自動取得胚胎處置權。
但與英國相比,日本不少胚胎處置規則更多體現於學會見解、醫療機構流程和個案判斷。面對身份造假、婚姻關系重疊、一方失聯等異常情況,現有規範未必能夠直接給出完整答案,仍可能需要醫療機構倫理審查和司法程序介入。
盡管制度不同,英美日呈現出一個共同傾向:
冷凍胚胎的去留首先圍繞配子提供者的生育意願和書面同意展開,而不是按照婚姻中的道德過錯分配決定權。
胚胎不是普通財產,也不能只按“誰出的錢”處理
國際比較之後,還需要回到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冷凍胚胎到底是什麼?
它不是普通物品。胚胎尚未成為具有完整民事權利的人,卻具有繼續發育為生命的潛能;它不能像車輛、房產或者存款一樣簡單分割,也不能因為某一方支付了更多醫療費用,就當然由這一方決定使用或銷毀。
這起事件涉及的沖突遠不止一層。
合法妻子的婚姻權益受到侵害;提供卵子的女性即使在婚姻倫理上受到質疑,也不會因此自動喪失對自身配子和生育選擇的權利;男方作為精子提供者,同樣涉及生育或不生育的自主意願;醫療機構則是在婚姻證明涉嫌造假的情況下接受雙方進入治療流程,原有知情同意是否有效、醫院是否盡到審核義務,都需要進一步認定。
於是,一個更尖銳的問題出現了:
即使進入輔助生殖流程的前提建立在假證件之上,已經形成的胚胎是否就應被自動銷毀?
答案很難簡單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