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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通公司組織的先進個人旅遊中突發疾病而死。這也算工傷嗎?


2020年8月26日 - 旅遊小編 法律案例 
   

優質創作者

作者:蔣峰

2017年5月1日,陳某軍與安陽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務派遣協議被派遣至河南通信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湯陰縣分公司工作。2017年6月18日15時左右,陳某軍在參加聯通湯陰縣分公司組織的“春季規模突破”先進個人外出參觀旅遊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於2017年6月18日18時20分死亡。旅遊活動也算工作嗎

一、本案當事人

1、上訴人(原審被告)安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香

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

4、原審第三人:安陽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二、原告第二次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豫(安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7〕0346-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三、被告第二次上訴請求及上訴理由

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楊某香、陳某的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2、陳某軍前往焦作市青龍峽景區並非是安陽市金起點公司或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安排,而是聯通湯陰縣分公司與湯陰縣康輝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由湯陰縣康輝旅行社帶往焦作市青龍峽景區旅遊,且此次活動是自願參加,該旅遊活動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不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3、根據上述規定,陳某軍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情形。

原審判決認定陳某軍到焦作市青龍峽景區旅遊是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經搶救無效死亡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生的情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錯誤。

四、法律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

1、撤銷安陽市人社局作出的豫(安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7〕0346-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2、責令安陽市人社局在本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對安陽市某公司認定工傷的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法律事實

1、陳某軍系楊某香的丈夫、陳某的父親。

2、2017年5月1日,陳某軍與安陽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務派遣協議被派遣至河南通信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湯陰縣分公司工作。

3、2017年6月18日15時左右,陳某軍在參加聯通湯陰縣分公司組織的“春季規模突破”先進個人外出參觀學習中,××,經搶救無效於2017年6月18日18時20分死亡。

4、根據安陽市某公司的申請,經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指定,安陽市人社局受理了該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1月31日,安陽市人社局作出豫(安人社)工傷認字〔2017〕034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認為陳愛軍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5、楊某香、陳某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2018年5月7日,原審法院作出(2018)豫0506行初95號行政判決,撤銷了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安陽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7、安陽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豫05行終21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2018年10月23日,安陽市人社局作出豫(安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7〕0346-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五、本案爭議焦點:陳某軍參加聯通湯陰縣分公司組織的外出旅遊活動是否屬於工作?

六、評析

一、關於“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的相關問題

1、工傷認定的基本原則:《工傷保險條例》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工傷的七種形式和視同為工傷的三種形式。但現實是複雜的,法規不可能窮盡所有表現形式。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我們必須確定工傷認定的基本原則:盡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能得到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複的權利。

2、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不能機械地理解“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原因”。要作廣義地理解。工作時間並不是專指平日固定的上班時間。工作崗位並不是專指固定意義上的辦公地點。工作原因並不是專指職工的本職工作。

3、從保護勞動合法權利的角度來看,只要是用人單位從維護自己合法利益出發,給職工安排的或組織的與工作或單位利益有關的各項任務、活動,都是可以視為工作。

4、用人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最終目的是以此種手段來實現用人單位的根本利益和核心價值。用人單位全過程地組織活動,並承擔相關費用。同時積極鼓勵職工參加或強制性要求職工參加。

5、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中也有相關規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二、結合本案作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本案中的用人單位是安陽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實際用工單位是聯通湯陰縣分公司。

第二個方面:本案適用的法條是:《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三個方面:如何認識中國聯通湯陰縣分公司組織的旅遊活動?具體分析如下:

1、中國聯通湯陰縣分公司組織的旅遊活動,是一種集體活動。也是由單位承擔相關費用。

2、聯通湯陰縣分公司組織的“春季規模突破”先進個人外出活動,是由單位組織的對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的一種活動,對先進個人進行表彰之事是與工作有關的一種活動,該活動實施的時間、地點均由單位統一規定。

3、這個旅遊活動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外出旅遊。它是體現單位根本利益的活動。單位是想借此機會,增強職工的凝聚力、增強職工的歸屬感、加強職工之間溝通。是想借此機會激發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以此進一步提升單位的服務質量。

第四個方面:本案中的外出旅遊活動中所經過的時間和地點。都是算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第五個方面:本案中的陳某軍外出旅遊時突發疾病時處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

第六個方面:本案中的陳某軍經過搶救無效在48個小時內死亡。符合法規所制定的條件。

第七個方面:河南通信工程局公司的大股東是河南省聯通通信公司,河南省聯通通信公司的獨資股東是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河南通信工程局公司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是關聯公司。河南通信工程局公司未對陳某軍進行直接管理,指派期間陳某軍接受聯通湯陰縣分公司的管理、考核、定薪。

結論:本案中的陳某軍死亡後果能被視同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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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