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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秦漢時期,聘禮的文化意義


2021年8月12日 - 文化小編 四季侃歷史 
   

四季侃歷史

一直以來,都有學者把我國古代以“六禮”為主要內容的聘娶婚說成是買賣婚,甚至把聘禮就當作是買賣女子的價錢。但從我國古代文獻看,妻只能娶而不能買,只能去(出)不能賣,只有妾方可買賣。
李衡眉先生在《掠奪婚與買賣婚說質疑》中提出:一般來說,女方一旦接受聘禮,婚約即告成立,男女兩家要恪守婚姻誠信
,不僅不得悔婚、妄冒,而且男女兩性不得淫泆,須堅守貞節觀念。

時代不同,納征的物品也有所不同,但無論聘禮如何變化,其中都蘊含著兩條不變的倫理價值
:一是遵循男主女從觀念,用玄纁者,象陰陽備也,核心寓意為男剛女柔、夫唱婦隨;二是遵循尊卑等級秩序,等級不同,納征禮的內容及級別也有所不同,體現出對尊卑等級秩序的遵守。

一、聘禮是禮的表現

在周代婚禮中,納幣,所以享也。
《周禮·春官·大宗伯》:“以肆獻裸享先王。”賈公彥疏:“享,獻也。”引申為下獻物於上。孫慶偉在《<左傳>所見用玉事例研究》中認為:

“贄見禮的前身就是物物交換,進入階級社會,就有了貢賦的意思。而到了周代,“贄”的範圍從“生活必需品”逐漸縮小到某些具有一般等價物作用的物品上,如玉帛、金貝等

而禽鳥、幹果一類東西之所以能夠繼續作為“贄”,正是古代物物交換的殘餘痕跡,只不過己經由一種日常生活必需的、具有實際效用的行為上升為純禮節、毫無實際效用的禮儀而己”。在這裏,“贄”成為貴族身份等級地位的象征,人們更強調其禮制上的意義,而不是經濟上的價值。

在周代社會,以婚姻和血親構成的家族體系是宗周社會的基礎,反映在經濟關系上是以互惠交換為主,通過互贈有無來加強和維系社會關系,盡管這時已產生了初步的經濟交換,但並不占主導地位。同時,統治階級以禮來對人們的社會生適進行改造。

這時期,禮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交往過程中,人們不注重物品的經濟價值,更注重其所代表的象征意義,在不同的等級中,使用不同的等級物品。如果非禮,即使再貴重的禮物也不接受,正所謂“無辭不相接也,無禮不相見也。”
表現出當時人重禮輕財、尊卑等級的社會觀念。

在聘娶婚的形式下,“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
按《禮記·坊記》的解釋,婚姻之所以要采取聘娶婚這種形式,是為了“夫禮坊民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者也。”以使男女雙方“敬慎重正,而後親之”。正因為如此“婚禮”才被視作“禮之本也”。

在婚禮本義中,誠和信是求婚的男方所應表現出來的最基本的道德水准。
比如納采時使者以雁為蟄是“告之以直信”,這是誠信的象征,為表達對對方的誠信,皆“不以蟄,不敢見。”加之“禮者,自卑而尊人”的性質,男方向女方求婚以結兩性之好,必須遵循自謙、誠信的原則。”

《儀禮·士昏禮》記媒氏行下達之後,經女家允許,才能繼續行納采之禮。且納采雲納,是對女家的尊重。六禮中有三禮納采、納吉、納征均言納,是尊重女家,恐女氏不許,故言納也。
如果女家不許,則婚姻難成,這本身就是一種禮的表現。

總之,這充分體現了中國古代的“禮制”社會,因此可以說,聘娶婚是我國婚姻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的開始
,對數千年的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

二、聘禮是男子家庭責任能力的表現

聘禮在這些民族的婚姻禮儀中絲毫沒有買賣的意思,而是男子漢氣魄的象征,是為了表明這個男人有獲取食物、養家活口的能力和責任心。這樣,聘禮的象征意義就遠大於這些財物的實際價值
。這在中國古代文獻中,也可以窺見其一點影子。

《詩經·鄭風·女曰雞鳴》中“將翱將翔,弋亮與雁。”說的就是男子用弓箭射來大雁和野鴨,把它們送給心上的姑娘,目的是維持“與子偕老”的婚姻關系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記載可知,即使長相醜些的男子,只要勇武,仍能贏得一些女子的歡心。

其實,用聘禮表達男子的勇猛和智慧在對偶婚制時代是十分自然的事,它實質上反映了原始社會女子對未來丈夫的社會能力的一種考驗
。在遠古社會裏,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需要同大自然作艱苦的鬥爭,承受各種惡劣的環境考驗。

男子作為社會生產的主要承擔者,“勇猛和智慧”便成為其能否擔任家庭和社會責任的主要標志
。因而,原始部落的居民們在男子成人禮上大都會有一些十分殘酷的考驗儀式,諸如“放逐”、“翻雲台”、“上刀梯”等等。

通過一系列痛苦的磨練,鍛煉其勇氣,測驗其智慧,考察其日後是否有能力承擔家庭和社會重任
。這類成人禮上的考驗同議婚時女子對那男子的考驗是同一道理。

正如前文論述到的拿鴻雁去女家求婚,這裏的鴻雁是代表獵物的一種符號,是男子涉獵技能、勞動技能的一種象征,是求婚者用以證明其社會以及家庭責任能力的一種特殊的證件
。當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以後,雖然生產力和生產方式發生了變化,但在婚姻問題上這種以聘禮表達其男子維系家庭能力的風俗並沒有驟然消失。

三、聘禮是向社會表明自己婚姻的合法性

簽訂婚書,收受聘財,是婚約成立的形式要件
。婚約簽訂環節上的男主女從,要求婚約的訂立以男家發出訂婚的“邀約”,女家作出訂婚的“承諾”,一邀一答表明婚約的訂立。個體家庭在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之後,乃是社會的基本細胞。而由婚姻締結而成的家庭,必須使自己的婚姻合法化,使由此形成的家庭與社會關系得到社會的承認和國家的保障。

例如,西周時期的婚姻禮儀是判斷婚姻合法性的最主要標志,所謂“聘則為妻,奔則為妾。”
是說按照社會公認的聘娶婚的禮儀程式明媒正娶的女人才被人們承認是某人之夫人、正妻。

如果不是按聘娶婚禮儀程式,而是私下與男人結合而成事實婚姻,社會是不承認她作為男人正妻或夫人地位的,只能當妾對待。這說明當時的聘禮是有社會契約作用的,是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性,合法性的重要條件。

蘇聯學者謝苗諾夫把聘禮和嫁奩,其中包括文明民族中的交換訂婚戒指稱作“交換禮品”或“禮品交換”。並指出:“民族學資料證明,禮品交換的實質在於建立新的或維持己有的個人與個人、集團與集團之間的社會關系。”

謝苗諾夫還以印度南部的那雅爾人的對偶婚為例來說明他的論點。
那雅爾的男人為了成為一個女人的經常性的伴侶,必須對她承擔一定的由習慣規定的義務。按照慣例是贈送給女人一塊紡織品,其尺寸要足夠她做一件襯衫。以後在三個一年一度的節日時每個節日他都必須送她一件不大的禮品。

如果男伴侶不送禮品了,那就表示他們的關系終止了。謝氏認為“這種交換按其本性與商品交換毫無共同之處”
,它開始於“對偶的人們之間”的“食物交換”。當然,這種交換只有“剩餘產品出現以後”才有可能。

所以說聘禮是向社會表明自己婚姻的合法性,通過聘娶婚的禮儀形式兩家所訂立的婚約具有社會契約的穩定性和信用度
。它有利於減少或消弭由掠奪或爭奪性夥伴而造成的社會動亂和紛爭,對穩定社會有積極作用。

四、聘禮是對新娘娘家的一種補償

最初,人類婚姻本是一種社會公允的異性結合,是結兩性之好,無需什麼代價的
。但自從社會由母權制向父權制轉化、對偶婚向專偶婚過度、私有制產生以後,女子嫁到男家,女家因減少勞動力而在經濟上受到損失,就向男家要求補償。

起初,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身無長物,只能到女家幫工,這便是服役婚和贅婚等婚姻模式的形成原因。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們有了較多的剩餘糧食和財物
,便不再為女家勞動,而是給女家送財物。這些禮物,也是對女方父母的一種報答。

前文提到聘禮的象征意義大於這些財物的實際價值,所以女方索取財物作為補償,也主要是作為一種心理上的補償。顯而易見,聘禮在這裏也不具有買賣的性質
,因為女子的嫁奩可以說明它不具有這一性質。否則,聘禮和嫁奩將構成一種對等的雙向買賣行為。

總結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國古代的聘娶婚的禮儀制度,與世界上大多數民族一樣,是起源於對偶婚的中後期
,其產生的原因不是由於買賣現象的出現,而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

柯斯文說:“在發展的父權制下,結婚發展成為在長時期內進行的,甚至進行若幹年之久的、成套的多種禮節和儀式。這些禮節和儀式有著帶有行動性和象征性的內容,反映出來婚姻史上的不同轉折。”正如柯氏所說,我國古代婚姻六禮所反映的“帶有行動性和象征性的內容”,正是華夏族婚姻史上的不同轉折時期所賦予它的豐富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