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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法律文明史是科技進步史?|法先生


2021年9月04日 - 文明小編 我是法先生 
   

我是法先生

“我們的時代,是一個理性化、理智化,總之是‘世界祛除巫魅’的時代。”—— 馬克思·韋伯

人類出現至今已經有300萬年或400萬年(從古猿和古人類化石材料的發現推測)。

從最初的美索不達米亞平原的農業耕作到文藝複興,人類社會進行了3萬年(這其中文明的發展在質上是極其緩慢的)。

科學產生至今(雖沒有一個定論)大致有400-500年。

通過這一連串的數字不難看出,與人類產生的歷史相比,科學產生的歷史,是非常短暫的。雖然短暫,但對當下而言又是無法忽視的(俗話說:沒有我的過去,也就沒有我的現在嘛~)。

尋古探今,今天咱們就聊聊科技發展與法律進步的那些事。

說起科技發展,

必聊的就是16、17世紀的科學革命。

因為這期間發生了4個關鍵事件,直接重塑了人們的生活,改變了世界。

1. 人文主義的興起

2. 活字印刷術的發明

3. 地理大發現

4. 基督教的改革<1>

後面會繼續提到,先做個鋪墊。

圖:柯爾貝爾向路易十四引薦皇家科學院成員。來自維基百科French Academy of Sciences詞條

這場科學革命,讓人類文明有了真正顯著的變化。此後又引發了工業革命,一下子震撼了整個世界。

在16世紀以前,公元5世紀到15世紀是歐洲中世紀的黑暗歲月(時間節點為: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公元1492年哥倫布發現美洲新大陸。這是兩個具有世界影響的標志性年代)。

這時宗教是國家的宗教,國家是宗教的國家,僵死的宗教信條成了最高的法律,科學不得不成為神學的婢女(人話就是:一切都是神說了算、一切都是宗教說了算,法律說了不算)。

圖:《在大祭司面前的耶穌》 Gerardvan Honthorst

宗教法條摧殘著那些與教義不相符的科學,成為科學發展的絆腳石,不!是桎梏。

像布魯諾、伽利略、維薩裏等一代科學家,雖然他們發現了自然科學的真理,但卻被封建法律所困,悲慘地結束了一生。

好在科學技術的發展並沒有停止,它還是沖破了神學的壁壘。

在哥白尼發表《天體運行》這一(科學擺脫神學束縛的)宣言書後,現代意義上的科學就在西方誕生了。

圖:哥白尼《天體運行論》 1543年初版

如德肖維茨所說,西方歷史上印刷術的發展沖擊教會的權威,法律的制定一般是滯後於現實問題的,但技術的發展會突破限制引發一些社會問題。

人類科技意識的覺醒,文藝複興所造成的文化氛圍,以及對古羅馬法的研究,都促進了西方科技進步與法律發展的結合。

愛因斯坦曾說:“科學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2>

人類制造工具開拓生活,一直都在運用科學這個工具,從石器、青銅器、鐵器,到近代以來的紡紗機、蒸汽機、電動機、原子能和電子計算機。

每一次工具的優化,都是人類物質文明進步的標志,也是科學技術發展的標志,同樣也推動了社會的進步(包括法律)。

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科學是一種最高意義上的革命力量,不僅通過蒸汽機和電力的機輪,撕毀了一個又一個封建王朝,還在精神上征服著造物主的領地,攻克一個又一個頑固城堡,馳過一個又一個精神王國的廢墟。

何謂法律進步?

《辭源》中“進步”是“向上或向前”

《現代漢語詞典》中 “進步:(人或事物)向前發展,比原來好。”

英文上“進步”是“progress——pro(前)gress(走)”,也就是“向前走”。

哲學上:法律的進步實質上是法律的合理性,即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的統一。法律的合目的性,即符合國家的需要,更主要的是符合社會的需要,即為生產力發展的需要;法律的合規性,則是與科學技術的發展密切聯系。科學技術的發展,有力地推動著人們對立法、司法、法律進化、法律傳播等方面規律的認識,將法律的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有機統一了起來。

按咱人話說,也就是,法律在朝著好的方向“向前走”。(捂臉,等於沒說emm)

西方的哲學起源於古希臘。

西方的法學也同樣起源於古希臘。(這難道就是所謂的物華天寶、人傑地靈???古希臘的地理位置確實很占優勢。)

古希臘哲學家普羅泰格拉曾提出“人是萬物的尺度”。這句話最重要的意義就是否認神的意志是衡量一切的尺度,樹立了人的尊嚴和權威。

古希臘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這個術語,這與我們現代自然科學最基本背景中的一種觀念即“自然的法則”是一致的,或者說有著共同的淵源。

在古希臘思想家看來,萬事萬物都有規律和秩序,不僅自然界存在著規則,社會之間、民族之間、個人之間的關系也都有它們先前確定的整合秩序,這個整合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

“正如人世中的立法者頒布成文法而要求人們遵守一樣,最高的造物主天神也設置了一系列法規而要求礦物、晶體、植物、動物及運行在它們的軌道上的星辰遵守。”<3>

這種自然法的觀點對西方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英國法學家亨利·梅因就曾說:“我找不出任何理由,為什麼羅馬法律優於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論給了它一種與眾不同的優秀典型。”<4>

在古代中國,法律與科技的聯姻也已經出現。

度量衡的統一,夏歷的推廣,都是法令施行的結果。

至於冶煉營造,興修水利、田畝稅賦計算(如《田律》、《九章算術》)等,都有嚴格的技術法式,這對古代中國的發明創造和經濟發展無疑是有益的。

科技促進法律的發展,法律從某種程度上也保護著科技的發展更符合人們的需求。同時法律也保護著科學技術的成果。

1474年,在商品經濟和世俗法律發達的威尼斯誕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

此後,英、美、法、德、俄、日,也相繼確立了專利制度,由此開創了法律保護科技發明,促進科技進步的先河。科技的發展,不斷創造著嶄新的人類活動領域,同時引起新的社會關系產生,要求法律加以調整。

比如:

蒸汽機的發明、使用,使鐵路運輸迅猛發展,相應的便產生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技術要求、鐵路用地、鐵路設施的建設和使用、人員和貨物運輸安全和責任等方面的法律,有些國家叫做《鐵路法》。

其他如電力、無線電通訊乃至核能、航空交通等方面也都有類似的情形。

這些法律,都是在科學研究探索者的足跡後面建立起來的「法律總滯後於損害(過錯促生了具體行為,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害之後,法律介入),法律的功能乃至目的更多的是一種“恢複原狀”的事後補救」,另一方面,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給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立法、執法、司法)提供了新的觀念和新的手段。

但理查德·波斯納在《超越法律》中說“我們並不是我們歷史、傳統的先驅者的奴隸;相反,它們是我們的工具。”

不管怎麼樣,縱觀歷史,我們不難發現,從某種意義上講,人類法律文明的發達史,就是一部科學技術不斷推動下的進步史。

在現如今的信息革命中,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的發展,更是讓科技和法律愈加碰撞、融合,成為了“法律科技”。

下期,讓咱們繼續聊聊關於法律科技的那些事~

主要文獻參考

一、著作類:

1. [美]勞倫斯·普林西比:《科學革命》,原名:The Scientific Revolution: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2. 《愛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務印書館1979版,第56頁。

3. [英]李約瑟:《中華科學文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頁。

4. [英]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45頁。

二、論文類:

1. 楊如:“論科技發展對法律進步的作用”

2. [英]李約瑟:“中國歷史上的法律與科學”,《法學譯叢》,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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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馥小仙 編輯排版:曹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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