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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若英方否認參加《姐姐3》:娛樂類節目網傳過多,是否為了炒作


2021年10月17日 - 娛樂小編 活躍思維 
   

活躍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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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星代言被一再詬病,明星直播帶貨也被人質疑的同時,方興未艾的娛樂類節目,也一而再曝出一些不實傳言。2021年10月16日有關報道披露,劉若英所屬唱片公司否認劉若英要參加《乘風破浪的姐姐》第三季,似乎讓人們看到,一些不實傳言,幾近成為近來一些娛樂節目的造勢特點。

與劉若英所屬唱片公司否認劉若英要參加《乘風破浪的姐姐》第三季的消息同時披露的,還有上一季節目中因檔期關系婉拒參加該節目錄制的王心淩,再被傳出要參加同一節目。據稱,王心淩的經紀人及王心淩本人均沒有做出任何回應。但據說,王心淩明年1月15日要在高雄巨蛋開唱,這一安排,和該娛樂節目檔期有一定沖突。

在當下自媒體時代,很多事情的發生和演變,似乎超出了常人的認知規律。近幾天被不少人關注和議論的前財經記者流浪的報道,各種說法莫衷一是。但有一點被不少人猜測,且據當事人在流量視頻流傳網絡第二天某平台新開並發的第一條視頻回應,似乎可以證實,某前財經記者流浪視頻流傳網絡,應該說有他在某平台開設視頻造勢的可能。

假若說“《乘風破浪的姐姐》邀請30歲以上女星出演組女團,近期網絡傳出即將制作第三季,來賓名單曝光,劉若英、王心淩都名列其中”,是想靠傳言來為該節目造勢而炒作的話,那也牽出另外一個問題,對於這種傳言,是否可以界定為謠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有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更是增加了“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網絡謠言涉及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四種情形入刑的範圍和量刑標准,可以說對於打擊網絡謠言傳播有了明確界限。但治安管理法中的“散布謠言”,是否也包括了對明星演藝人員是否參加某檔娛樂節目的傳言?小編因為不是司法專業人員,不好斷定。有關部門是否應該對此也給予相應的解釋呢?

否則,放任明星的各種傳言充斥網絡,恐怕也會帶來不少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