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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職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調崗後,能反悔嗎?


2021年12月10日 - 職場小編  
   

壹點經濟發布時間: 2021-12-09 10:44齊魯壹點財經頻道官方帳號,本地資訊創作者

2015年,王女士經招聘進入一家公司的技術部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月薪為3800元。2016年初,王女士懷孕待產。由於在技術部工作量大,而且經常加班,為保證胎兒的正常發育,王女士向公司申請調整工作崗位,從事行政文員工作,薪資不變。王女士工作一段時間後遂休產假。休完產假後,原技術部崗位已經安排其他人,後安排的行政文員崗位她以不熟悉崗位內容為由拒絕。王女士認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她的權益。

上海江三角(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費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王女士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技術部崗位,雙方依法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王女士因懷孕向公司申請調整工作崗位,雙方協商一致將原技術部崗位變更為行政文員崗位,系屬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除非在此變更時雙方另約定王女士休完產假後可複至原技術部崗位工作,否則無論是休產假前或休完產假後,均應按勞動合同變更後的內容前往行政文員崗位工作。這既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體現,也是合同嚴守原則的應有之義。

此外,原技術部崗位另有他人工作,已經形成了較穩定的工作秩序,不應隨意重整。另一方面,王女士是因懷孕而申請調崗並協商同意至行政文員崗位,意味著行政文員崗位的勞動強度和難度低於技術部崗位,其本人亦認可,與其所謂的不熟悉崗位內容這一理由自相矛盾。

因此,公司堅持按變更內容後的勞動合同履行具有正當性,並未侵犯王女士權益。若王女士拒絕行政文員崗位,存在嚴重曠工情形的,公司可依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醒的是,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維護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需要動態平衡,包括調崗在內的其他人事管理行為,既要考量合法性,還應注重合理性。

來源:勞動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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