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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搶奪11名嬰兒轉手倒賣,販賣人口判多少年


2021年11月21日 - 兒童小編  
   

尚辯刑事團隊17:05陝西奉長律師事務所官方帳號

俗話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管行為人做了什麼違法行為,終究是逃不出法網的。近日,涉嫌搶嬰犯罪的張某潛逃17年後被抓捕歸案。接下來為大家時間了關於男子涉嫌搶奪11名嬰兒轉手倒賣,販賣人口判多少年的相關內容。

  一、男子涉嫌搶奪11名嬰兒轉手倒賣

2002年至2004年期間,湖北籍民工胡某、郭某、張某業、丁某、陳某、張某、宋某等人在林州市、安陽縣等地打工期間,采取事先踩點、夜間破門而入、持棍棒毆打等暴力方式,搶劫作案11起 ,搶奪嬰兒11名轉手倒賣。該案於2004年被公安部掛牌督辦,後犯罪嫌疑人胡某等均被公安機關抓獲,經依法審理均被判處死刑並執行,張某負案在逃,因種種客觀條件限制,一直未能抓獲歸案。11月15日,據河南林州市公安局通報,涉嫌搶嬰犯罪潛逃17年的張某11月9日在江蘇徐州被林州警方抓獲。

  二、販賣人口判多少年

販賣人口的按拐賣婦女、兒童罪進行量刑,最高可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三、販賣人口包庇罪量刑標准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綜上可知,販賣人口一般會按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其處罰標准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甚至可判處死刑。更多相關法律問題,關注陝西奉長律師事務所,為您免費提供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