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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餘蔭,明朝宗室律法特權的由來及其變遷


2023年10月11日 - 歷史小編  
   

洪武二十八年,明太祖朱元璋頒布了《皇明祖訓》並將其確定為皇朝根本之法和不易之法 – “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

由於“諸王分封”是朱元璋為明朝設定的基礎性制度,所以《皇明祖訓》中有大量涉及宗室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宗室不同於平民、臣屬、勳貴的特殊法律地位,也是由此而來。

皇親國戚有犯,在嗣君自決。除謀逆不赦外,其餘所犯,輕者與在京諸親會議,重者與在外諸王及在京諸親會議,皆取自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許法司舉奏,並不許擅自拿問 ……

(宗親)雖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則降為庶人,輕則當因來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禍福,使之自新 ……

(宗親)如或有犯,宗人府取問明白,具實聞奏,輕則量罪降等,重則黜為庶人。但明賞罰,不加刑責 ……



  

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見天子,私下傳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到此之時,天子必是昏君,其長史司並護衛,移文五軍都督府,索取奸臣。都督府捕奸臣奏斬之,族滅其家 ……

凡風憲官以王小過奏聞,離間親親者,斬。風聞王有大故,而無實跡可驗,輒以上聞者,其罪亦同 ……

凡庶民敢有訐王之細務,以逞奸頑者,斬,徙其家屬於邊 ……

平民對宗室別說犯罪侵害,言語“冒犯”就要頂罰懲治。所以明朝平民遭遇藩王、宗親侵害後,別說告狀討公道了,很多時候連述說冤情都不敢。因為一旦被扣上“”的帽子,下場極其悲慘。

朝廷法司則被排除在宗室司法程序之外。宗室無論犯什麼罪,法司官員只能向皇帝舉奏,不許拿問更說判罰懲治了。而且《皇明祖訓》裏還有注明,“不令王見天子”必奸臣,須滅族。這是在強調宗室司法權只能由皇帝一人掌控。

對於本職就是監察皇朝上下的風憲官,朱元璋在宗親問題上一樣對他們做出了嚴格限制。沒有實據不能舉報,小過也不能隨便舉報,否則就是“離間親親” – 斬。

但是明朝就沒在律法上明確區分“小過”和“大過”,也就是說風憲官據實舉報也有可能獲死刑,這麼規定實際是將可監察諸王(宗藩)的實體限定為皇帝。而皇帝有時間和精力去監察分布於皇朝各地的宗藩麼?

最後宗室即便被“合法”確認了犯罪事實,朱元璋也反複強調不得“加刑”,可使用的處罰措施實際就兩種。頂上天的大罪降為庶人,其餘的罪行則只能批評教育以讓他們“悔過自新”。

由上可以看出,朱元璋就是有意將宗室置於朝廷的監察、司法體系之外。除了防止官員們枉法謀害自己的子孫,更重要的目的是凸顯宗室的超然地位和確保宗親們的律法特權。

秦王朱樉、代王朱桂、魯王朱檀等,為什麼可以在各自封國多年如一日的盤剝、淩虐、殘殺軍民。因為對他們而言這些都是“小過”無人告發,他們的父皇也沒有“精力和時間”去監管這些小事兒,認為他們應當“自悔自新”。

洪武三十年,幾經修改的《大明律》正式頒布。雖然《大明律》沒有針對宗室的具體規定,但是為降罪減罰而設定的“八議”條款涉及到了宗室。

八議是指罪犯被定罪時可以根據“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申請減免刑罰,而居首的“議親”即皇親國戚。相當於《大明律》進一步確認了宗室的律法特權。

洪武朝之後,由於敵視、鬥爭、叛亂等,皇帝們開始視宗室為皇權潛在的敵人,進而開始削藩打壓宗親。隨著各宗藩實力、政治地位的下降,宗親們的律法特權也開始衰減。

為了彌補《大明律》在實踐中暴露的缺失和不足,弘治十三年頒布的《問刑條例》也將宗室納入朝廷律法的管轄範圍。但是可管的不多,涉及宗親的條款一共就四條。

第一條是宗親“冒支官糧”,法司可將其宗祿革去十分之二,不過這條並不針對全體宗親 – “今後將軍、儀賓有犯,都照這例行”。

第二條是針對各地宗親的“日常” -- 淩辱官府、擾害百姓、取人財物、占人妻妾、打死人命、冒亂宗支、蓄養術士等。該款允許巡撫、巡按在“即時奏聞”的前提下,先行緝拿“設謀撥置之人”。

不過這一條並不是將緝拿、審訊、判決宗親的權力下放給官員,它只是允許官員們在主謀(宗親)未被定罪時,可以先行拿辦他們的幫凶、爪牙。雖然不能完全制止宗親們侵害百姓,但是好歹能夠降低他們的危害了。

第三條規定並不是針對宗親犯罪,而是要求宗親不得越過所屬宗藩的親王向朝廷“奏請”。宗藩成員有事上奏朝廷和皇帝,親王需承擔“查勘參詳,明白具奏”的責任,否則朝廷不受理。

這條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各宗藩親王主動處理內部需求和矛盾,不要什麼事兒都推到朝廷。這在增大各宗藩親王責任的同時也擴大他們的權力,此後各宗藩王府欺負下級宗親就更肆無忌憚了 – 你要告我,得請我代奏

第四條規定也不是針對宗親犯罪,是規定各級宗親的納妾數量:

各處郡王除正妃外,妾媵多不過四人;鎮國、輔國將軍除正夫人,奉國將軍除正淑人外,妾媵各不過三人;鎮國中尉除恭人,輔國中尉除宜人,奉國中尉除安人外,妾媵各不過二人。

注:親王妾媵十人。所有宗親的妾媵均為“一次選”,也就是一次性選定,休逐或亡故均不可補。



  

這條的目的是限制宗親沒事兒拼命造人增加朝廷負擔。如果宗親就是不按規定納妾怎麼辦?

宗親超標的妾,朝廷稱之為“濫妾”。濫妾所生子女朝廷不入玉牒(不承認宗室身份),不能“請名”也不能“請封”,也就不會有宗祿。如果這樣,宗親們還是要超標納妾,朝廷的處罰就搞笑了。

朝廷並不處罰管不住自己“褲腰帶”的宗親,而是以教育、勸諫不力為由整治他們的輔導官 – “若是濫收過數,將輔導、隱匿不奏官員參提究問,奏請降調邊方”,就問你怕不怕!

到了嘉靖朝修訂《問刑條例》時,又針對宗親增加了四款規定。

第一條,“用強兜攬錢糧,侵欺及騙害納戶者”。允許地方官府直接扣除犯罪宗親的祿米賠付受害者,不過將懲治範圍限定在“將軍、中尉、儀賓”。

注:明朝宗室親王、郡王的宗祿來自朝廷賜予的祿田田租,其他宗親宗祿由地方官府負責發放。

第二條,針對“無令出城、越關、赴京”,處罰很嚴厲。原則上先革為庶人,待查明原因後再根據具體罪行給予罰奉、降革或發高牆圈禁等處罰。

第三條,針對的是明中期後各宗藩日益複雜的內鬥。“宗室互相訐奏,行勘未結,而輒誣奏勘官,及以不乾己事捏奏撫按者;不論事情輕重,俱立案不行,仍將齎奏人員從重問究”。有事兒不要吵也不要鬧,耐心等朝廷處理。

第四條,是針對各宗藩參與、乾涉地方糾紛。“各王府違例收受子粒,並爭訟地土等事,與軍民相乾者,聽各衙門從公理斷”。這條看著沒什麼,實際是最有用的。因為明初削藩後,宗藩雖然失去了地方軍政權力,但是他們憑借特殊的身份依然可以乾涉地方事務。

例如地方官員不敢得罪他們,不然“輕侮宗親”的帽子一扣,搞不好就要被充軍流放。很多地方糾紛的事主或被告會賄賂高級宗親,通過他們施壓官府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判罰。一些宗親也會仗著官府不敢判罰自己而強買強賣來獲利。

而且這一條的處置範圍是“王府”也就是整個宗藩。可見外藩登基的世宗,比出生於京師的天子更明白宗藩的禍和地方的苦。

到了萬歷十三年,又針對“濫選妾媵”、“越關來京奏擾”做了修訂,主要進一步細化了相關限定並加大處罰。除此之外又增加了一條:

凡宗室買賣田產,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查實,將管莊人等問罪,仍計算應納差糧多寡,抵扣祿米。若有司阿縱不舉者,聽撫按官參奏重治。

朝廷終於意識到這個稅收漏洞,並著手嘗試解決問題了。然而並不嚴厲的處罰,讓高級宗親們在這方面仍然毫無顧忌。因為他們兼並土地並利用身份偷逃的稅糧,遠高於他們被朝廷削了又削的宗祿。

此後直至明亡,朝廷基本就沒有再針對宗室做過律法修訂或補充。

從上我們可以看出歷五朝修訂,對宗親的定罪和處罰還是秉承“能過則過、寬之以寬”,換句話說整個明朝宗室基本都享有不受律法約束的超然特權。朱元璋的餘蔭不僅大,而且還很持久。